VOCs總量的監測比各組分VOCs的監測分析更簡單快速,盡管這樣會損失細節信息,但在許多情況下已經能起到較好的污染排放監管作用,特別是當VOCs排放量較大或者排放污染物物種已知的情況。不同國家或組織用于評價VOCs總量的指標名稱和定義有所不同(包括TOC、THC、NMTHC、TVOCs等),通常還和特定的檢測方法相關,需要進行區分,并在實際應用中根據管理需要和分析能力加以選擇。
是指氣體中的碳濃度,通常用 mg/m3表示,是歐洲常用的VOCs總體濃度表示方法。例如歐盟廢物焚燒令(WID)2000/76/EC中就要求連續監測廢物焚燒工廠和協同廢物焚燒工廠排放的TOC。
也稱總烴,指烴類化合物的總量。HJ604—2011中定義總烴為: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(FID)所測得的氣態烴類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總量,以甲烷計。
指除甲烷以外的烴類化合物總量,簡稱非甲烷總烴。由于甲烷在大氣有機化合物中占70%~80%,又不參與光化學反應,對環境的影響小,且自然環境中因生物代謝所產生的甲烷遠大于人為排放,因此各國對VOCs的排放控制通常排除甲烷。在我國環保標準 HJ/T 38—1999 規定條件下所測得的NMTHC,是指在氣相色譜FID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(其中主要是C2~C8)總量,以碳計。
定義視具體方法或標準而定。一種情況是用指定的VOCs的當量濃度表示VOCs的總量,如甲苯、丙烷;另一種情況,則是表示指定范圍的單個VOCs濃度的總和,本質上仍屬于多組分VOCs的監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