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污染源CEMS在完成安裝、調試之后可組織實施驗收工作。驗收工作的前提如下:
1.煙氣排放口安裝的固定污染源煙氣CEMS相關儀器(如顆粒物監測儀、SO2在線監測系統、NOx尾氣在線監測系統、煙氣流速儀等)應具有國家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查中心出具的《適用性檢測合格報告》,且不允許出現設備型號與報告內容不相符合的情況。
2.煙氣排放口安裝的固定污染源煙氣CEMS現場安裝位置及手工采樣位置應符合GB16157-1996標準和CEMS安裝的相關要求,CEMS應安裝在經環境保護環保部門認可的煙氣排放口,安裝位置需事先經環境監測部門確認。
3.CEMS監測數據采集和上傳以及數據傳輸通訊協議應符合HJ/T212的要求,并提供一個月內數據采集和上傳自檢報告,報告應對數據傳輸標準的各項內容作出響應。由當地環保部門出具CEMS《聯網證明》資料。
4.按照要求完成CEMS調試和調試檢測,提供CEMS《安裝調試報告》和《調試檢測合格報告》。
5.建立CEMS完成的技術檔案,包括產品的說明書,操作規程烘衣機相關的日常管理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計劃等。
6.若對CEMS內部重要元器件或整機進行更換時,需對更換元器件的CEMS系統進行再次驗收。